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704民初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王维源、郭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维源,郭超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04民初6号申请人:王维源,男,汉族,居民,住潍坊市奎文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燕,山东海瑞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郭超,男,汉族,农民,住潍坊市高新区。王维源诉郭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5日作出(2016)鲁0704财保176号民事裁定书,依法查封被申请人郭超所有的鲁V×××××号牌北京现代牌小型轿车一辆于潍坊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坊子大队停车场。解除保全申请人王维源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自愿解除上��保全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解除对被申请人郭超所有的鲁V×××××号牌北京现代牌小型轿车一辆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于 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牟艳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