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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681民初377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李秀芬与郭显杰、纪淑琪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涿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秀芬,郭显杰,纪淑琪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81民初3772号原告:李秀芬,女,汉族,1940年3月25日出生,现住涿州市。委托代理人:马英杰、王春艳,河北路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显杰,男,汉族,1948年10月2日出生,现住涿州市。委托代理人:郭艳池,女,汉族,1988年10月26日出生,现住涿州市。(系被告郭显杰之女)被告:纪淑琪,女,汉族,1934年5月6日出生,现住涿州市。委托代理人:曹保英,女,汉族,1956年5月27日出生,现住涿州市。(系被告纪淑琪儿媳)原告李秀芬诉被告郭显杰、纪淑琪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9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原告李秀芬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原、被告双方均为涿州市刁窝乡佟村村民,1996年3月4日原告与郭显杰签订了协议书,双方约定季秀芬用自家东西长13米南北长25米宅基地与郭显杰家位于涿州市刁窝乡佟村东至郭显杰,南至纪淑琪,西至郭显杰,北至道东西宽13米,南北长25米宅基地互换,协议书经过了村委会盖章确认,郭显杰已经占用了原告家原宅基建了房屋,2015年原告准备在与郭显杰互换的宅基上建房,遭到纪淑琪的阻拦,纪淑琪提出二被告于2002年4月15日签订了换地协议,协议显示郭显杰又将该宅基地换给了纪淑琪,为此发生争议,经协商未果。综上所述,原告与郭显杰换地协议合法有效,并且双方已经实际履行,被告郭显杰在原告换地协议之后又以同一块宅基与纪淑琪签订协议,处分了原告的宅基地,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应属无效协议,经双方协商未果,特诉至贵院,请依法判决。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郭显杰已去世,无法继续审理,待原告重新确定诉讼参与人后再行起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秀芬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云飞代理审判员  吴 岭人民陪审员  马 营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 松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