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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华阴执字第00032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华阴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牛少宁、董四玲、孟斌团、高卜亚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华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华阴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牛少宁,董四玲,孟斌团,高卜亚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华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华阴执字第00032号之三申请执行人华阴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华阴市。法定代表人田东强,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赵小锋,男,汉族,1975年10月25日出生,华阴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主任。委托代理人郑红卫,男,汉族,1977年4月21日出生,华阴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部门经理。被执行人牛少宁,男,汉族,1965年3月4日出生,居民。被执行人董四玲,女,汉族,1966年5月2日出生,居民。被执行人孟斌团,男,汉族,1960年7月15日出生。被执行人高卜亚,女,汉族,1961年10月4日出生。上列当事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华阴市人民法院(2014)华阴民初字第0065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且履行期限已届满,申请执行人华阴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案执行标的3240977.40元,执行费34809.00元,对被执行人高卜亚所有的位于华阴市太华南路东侧商用房屋一套评估后,经两次拍卖均流拍,现申请人华阴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同意以评估价抵偿本次执行标的。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华阴市人民法院(2014)华阴民初字第00657号民事判决书本次申请事项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姜 勇审判员 迪五一审判员 卫锦利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崔蕊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