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623执46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保吉英与李进业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祝藏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保吉英,李进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623执466号申请执行人保吉英,现住天祝县。被执行人李进业,现住天祝天堂镇。申请人保吉英与被执行人李进业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甘0623民初64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1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李进业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责令被执行人李进业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人民法院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无车辆登记信息、无证券股票持有信息、无互联网存款,经房管部门查询无房产登记信息,申请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现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甘0623民初640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佐年审判员 王德民审判员 孔繁胜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许国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