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522民初138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海原县海城街道办事处与马海峰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海原县海城街道办事处,马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海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522民初1385号原告海原县海城街道办事处,地址:宁夏回族自治区海原县黎明路,联系方式:137XX****XX法定代表人高某某。被告马某某,男,回族,地址:宁夏回族自治区,联系方式:151XX****XX(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列项和基本情况写法,与一审民事判决书样式相同。)本院在审理海原县海城街道办事处诉一案中,因......(写明原告不预交诉讼费;或者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到庭后未经法庭许可而中途退庭等情况)。依照......(写明裁定所依据的法律条款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0.0元,由原告海原县海城街道办事处负担。审判员 徐占旗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田 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