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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304民初168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郑丽春与福建旷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丽春,福建旷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304民初1686号原告:郑丽春,女,1981年6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乘波,福建兆恩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委托权限特别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郑雅娟,福建兆恩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委托权限特别代理。被告:福建旷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x。法定代表人:王碧华,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谢金煌,福建众益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委托权限特别代理。原告郑丽春与被告福建旷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原告郑丽春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郑丽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福建旷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郑丽春撤诉。案件受理费82元,减半收取计41元,由郑丽春负担。审判员  蔡琳琦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赛芬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