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0322民初131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万强与朱大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富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强,朱大发,曾祥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富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322民初1311号原告:万强,男,1970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四川省富顺县。被告:朱大发,男,1974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务农,住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被告:曾祥洪,男,1979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富顺县。原告万强与被告朱大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原告万强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万强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万强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万强负担。审判员  黄强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