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112民初381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李惠与湖南盛基置业有限公司恢复原状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湖南盛基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恢复原状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12民初3810号原告:李某,女,1971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望城区,现住长沙市望城区,。被告:湖南盛基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望城区月亮岛街道普瑞大道二段278号恒大名都综合楼一楼。法定代表人:赖立新。原告李某与被告湖南盛基置业有限公司恢复原状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9日立案。原告李某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湖南盛基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李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对被告湖南盛基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966元,因撤诉减半收取计483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 徐燕青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余增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