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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12民初381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李惠与湖南盛基置业有限公司恢复原状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湖南盛基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恢复原状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12民初3810号原告:李某,女,1971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望城区,现住长沙市望城区,。被告:湖南盛基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望城区月亮岛街道普瑞大道二段278号恒大名都综合楼一楼。法定代表人:赖立新。原告李某与被告湖南盛基置业有限公司恢复原状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9日立案。原告李某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湖南盛基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李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对被告湖南盛基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966元,因撤诉减半收取计483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  徐燕青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余增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