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10执4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7-15
案件名称
赵其杰申请杨冬洪民间借贷纠纷普通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其杰,杨冬洪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文书内容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10执45号申请人:赵其杰,男,1983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中国人民解放军65435部队78分队四级军士长,户籍所在地山东省临沂市苍山县,现住哈尔滨市香坊区。
 被执行人:杨冬洪,男,1983年5月18日出生,满族,无固定职业,住哈尔滨市呼兰区。
 本院在执行赵其杰与杨冬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2015)香幸商初字第22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赵其杰于2017年1月12日向我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故此案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截止到2017年5月18日,被执行人杨冬洪尚欠申请人赵其杰借款本金67 000元,利息1 513.92元,案件受理费1 513元,公告费560元,合计人民币70 586.92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王 喆
 审 判 员 王 莹
 审 判 员 陈玲玲
 二○一七年五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孙丽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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