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2执138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8-09-20
案件名称
青岛晟天信经贸有限公司与潮型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仲裁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岛晟天信经贸有限公司,潮型贸易(上海)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沪02执1388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青岛晟天信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被执行人潮型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上海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6)沪仲案字第1273号裁决。于2016年12月12日向被执行人潮型贸易(上海)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立即退还申请执行人青岛晟天信经贸有限公司合同保证金人民币20,000元、支付赔偿金人民币213,735.33元、返还人民币317,372.40元、仲裁费人民币30,046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承担本案执行费人民币8,211.54元。但被执行人潮型贸易(上海)有限公司未主动履行清偿义务。执行中,本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潮型贸易(上海)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1,990.71元,将原保全查封的被执行人潮型贸易(上海)有限公司的一批鞋子进行了评估,并已经进入网拍程序,因可能涉及鞋子的仓储费用,故上述款项待鞋子处置完成后一并发放。目前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暂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故本案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待发现财产线索后再继续执行,申现请执行人对此无异议。以上事实,有(2016)沪仲案字第1273号裁决书、执行通知、短信记录、工作记录等证据佐证。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潮型贸易(上海)有限公司目前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待发现财产线索后再恢复执行,且申请执行人对此无异议,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上海仲裁委员会(2016)沪仲案字第1273号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袁黎明审判员 郁 亮审判员 陆俊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孙 峰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