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503执148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郭振刚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郭振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503执1488号申请执行人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住所地邢台市桥西区。被执行人郭振刚,男,汉族,1990年11月6日出生,住所地邢台市桥西区。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郭振刚罚金一案,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503刑初262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于2016年12月8日移交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房产所用权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经查询,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且已对被执行人采取惩戒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16)冀0503执1488号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 刘 耀助理审判员 : 张 龙人民陪审员 :崔赫学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亚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