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执字第71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叶立文与被执行人孙忠修民间借贷纠纷(2015)东执字第717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叶立文,孙忠修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东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717号申请执行人:叶立文,男,1966年4月13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10241966********,汉族,东宁市东旭融资担保公司经理,住所地东宁市东宁镇吉祥小区3号楼401室。被执行人:孙忠修,男,1963年3月1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10041963********,汉族,东宁县佳城木材加工厂业主,住所地东宁市东宁镇新屯子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叶立文与被执行人孙忠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220000元。于2015年12月3日向被执行人孙忠修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等法律文书。经本院采取调查措施对被执行人孙忠修在辖区内的银行存款、工商登记、车辆登记、房屋产权登记情况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时将本院采取的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书面表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孙忠修已被本院依法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被执行人孙忠修发出限制高消费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九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传发审 判 员 刘 静人民陪审员 邵艳菊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张耕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