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06民初272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成都好家乡超市有限公司与四川百乐生活用品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好家乡超市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6民初2720号之一解除保全申请人:四川百乐生活用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法定代表人:姚远琨。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兆霖,男,1963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金牛区,系公司员工。被申请人:成都好家乡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法定代表人:许平。本院在审理成都好家乡超市有限公司诉四川百乐生活用品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作出了(2017)川0106民初272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一、查封、冻结成都好家乡超市有限公司价值125000元的财产;二、查封刘兆霖、赵建英所有的位于金牛区黄金路×号×栋×单元×层×号房屋(权18×××69)”。四川百乐生活用品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成都好家乡超市有限公司与四川百乐生活用品有限责任公司已经达成调解协议并已履行,故四川百乐生活用品有限责任公司申请解除查封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成都好家乡超市有限公司价值125000元财产的查封、冻结;二、解除对刘兆霖、赵建英所有的位于金牛区黄金路×号×栋×单元×层×号房屋(权18×××69)的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蒲均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