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82民初379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原告福建晋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石支行与被告吴阳飞、许武阳、蔡天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晋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石支行,吴阳飞,许武阳,蔡天助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82民初3798号原告:福建晋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石支行,住所地晋江市。主要负责人:林佳明,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辉山,男,该支行工作人员。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诗晓,男,福建晋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工作人员。被告:吴阳飞,男,1986年12月2日出生,汉族。被告:许武阳,男,1970年3月16日出生,汉族。被告:蔡天助,男,1977���5月26日出生,汉族。原告福建晋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石支行与被告吴阳飞、许武阳、蔡天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贷款已偿还为由自愿申请撤诉,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晋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石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632元,因撤诉减半收取计316元,由原告福建晋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石支行负担。审判员 寿华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员吕雅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