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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8601民初10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沈岳明与延边教育出版社、博库网络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岳明,延边教育出版社,博库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杭州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8601民初104号原告:沈岳明,男,1972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临湘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丽杰,浙江秉格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延边教育出版社,住所地吉林省延吉市友谊路***号。法定代表人:韩明雄。被告:博库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文海北路359号5楼。法定代表人:徐冲,总经理。原告沈岳明诉被告延边教育出版社、博库网络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0日立案。原告沈岳明于2017年5月9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沈岳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岳明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沈岳明负担。审 判 长  沙 丽代理审判员  张书青代理审判员  孟焕良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柳 佳?PAGE??PAGE*MERGEFORMAT?2?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