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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381民初801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方文俊与徐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文俊,徐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81民初8013号原告:方文俊,男,1957年6月21日出生,住新沂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顾哲拥,男,1975年11月12日出生,住新沂市。被告:徐源,男,1974年1月7日出生,住新沂市。原告方文俊与被告徐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5日立案。原告方文俊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充分,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方文俊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方文俊负担。审 判 长  王雪莲人民陪审员  陈晓柱人民陪审员  蔡 焱二〇一七年���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李 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