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981执29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靳录英、李玉香、刘旺旺、李万仓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原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原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靳录英,李玉香,刘旺旺,李万仓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原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981执295号申请人靳录英,女,1948年10月7日出生,汉族,原平市轩岗矿务局刘家梁矿人。申请人李玉香,女,1968年9月26日出生,汉族,原平市人。申请人刘旺旺,男,1994年6月12日出生,汉族,原平市人。被执行人李万仓,男,1981年3月1日出生,汉族,原平市新原乡解放街村人。申请人靳录英、李玉香、刘旺旺申请执行李万仓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一案,原平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20日作出的(2016)晋0981刑初13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案件原告于2016年11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李万仓暂无履行能力,经合议庭合议此案暂缓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原平市人民法院的(2016)晋0981刑初138号民事判决书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付怀礼执行员 李俊廷执行员 岳满廷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晓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