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322民初656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赵九州与胡华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九州,胡华翠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322民初6561号原告赵九州,男,1990年3月10日出生,汉族,沭阳县人,居民,住沭阳县。被告胡华翠,男,1980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沭阳县人,居民,住沭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赵九州诉被告胡华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赵九州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本次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次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九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赵九州承担。审判员 卢 晴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敏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