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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524执11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饶河茂森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佰山东北(延边)林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饶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饶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饶河茂森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佰山东北(延边)林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C} 黑龙江省饶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黑0524执118号 申请执行人饶河茂森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饶河县饶河镇。 法定代表人汪一兵,经理。 被执行人佰山东北(延边)林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延边朝鲜自治州安图县明月镇明安街。 法定代表人尤稼森,经理。 本院在执行饶河茂森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佰山东北(延边)林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是可行的,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7)黑0524执118号案件终结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代理审判员  李建勋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王 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