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闽0426财保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余然辉、陈佳清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尤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尤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余然辉,陈佳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福建省尤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426财保8号申请人:余然辉,男,1985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尤溪县。被申请人:陈佳清,男,1975年4月29日,农民,住福建省尤溪县。申请人余然辉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陈佳清所有的大众迈腾牌闽G×××××小轿车(保全价值相当于人民币60,000元)予以查封。申请人余然辉以其所有的保证金18,000元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余然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陈佳清所有的闽G×××××小轿车一辆,期限为两年。案件申请费620元,由余然辉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蒋满颖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周世明附本裁定依据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