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10民初746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8-03-28
案件名称
蒋法琴与徐新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法琴,徐新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10民初7465号原告:蒋法琴,女,1965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余杭区。被告:徐新萍,女,1976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余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蒋法琴诉被告徐新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蒋法琴在收到本院受理案件通知书后,在规定的期限内明确表示不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黄林琍二○一七年五月十八无书记员 施琳俊?PAGE*ArabicDash?-2-??PAGE*ArabicDash?-1-?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