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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10民初746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8-03-28

案件名称

蒋法琴与徐新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法琴,徐新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10民初7465号原告:蒋法琴,女,1965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余杭区。被告:徐新萍,女,1976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余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蒋法琴诉被告徐新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蒋法琴在收到本院受理案件通知书后,在规定的期限内明确表示不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黄林琍二○一七年五月十八无书记员  施琳俊?PAGE*ArabicDash?-2-??PAGE*ArabicDash?-1-?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