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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08民初283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2834苏州乐易通物流有限公司与苏州安能物流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州乐易通物流有限公司,苏州安能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08民初2834号原告:苏州乐易通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颜晶,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宋红波,江苏政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州安能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孟文。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乐易通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安能物流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苏州乐易通物流有限公司以已和被告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苏州乐易通物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州乐易通物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80元,减半收取1690元,由原告苏州乐易通物流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年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陈 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