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083执85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于磊、姜全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乳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乳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于磊,姜全超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083执853号申请执行人于磊,男,1974年8月11日生,汉族,住山东省乳山市。被执行人姜全超,男,1985年9月9日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交通事故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乳山市人民法院(2017)鲁1083民初120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3月9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已互相履行完毕其应尽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乳山市人民法院做出的(2017)鲁1083民初120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于 磊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蔡明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