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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083执85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于磊、姜全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乳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乳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于磊,姜全超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083执853号申请执行人于磊,男,1974年8月11日生,汉族,住山东省乳山市。被执行人姜全超,男,1985年9月9日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交通事故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乳山市人民法院(2017)鲁1083民初120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3月9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已互相履行完毕其应尽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乳山市人民法院做出的(2017)鲁1083民初120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于 磊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蔡明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