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1民初120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刘世金与青岛一建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世金,青岛一建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1民初1200号原告:刘世金,男,汉族,住胶州市。被告:青岛一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四方区杭州路173号。法定代表人:马树军,系该公司董事长。案由:劳务合同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世金与被告青岛一建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世金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世金自愿撤回对被告青岛一建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世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39元,减半收取887.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顾辉明审 判 员 刘丰文人民陪审员 管清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刘宗超胶州市人民法院发文稿签发:核稿:主办单位和拟稿人:铺集法庭顾辉明事由:劳务合同纠纷附件:8份发送机关:打字:校对:发文:(2017)鲁0281民初1200号2017年5月18日封发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鲁0281民初1200号原告:刘世金,男,1985年3月11日生,汉族,住胶州市铺集镇于家庄村183号,身份证号码370281198503115758。被告:青岛一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四方区杭州路17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0163576805L。法定代表人:马树军,系该公司董事长。案由:劳务合同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世金与被告青岛一建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世金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世金自愿撤回对被告青岛一建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世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39元,减半收取88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顾辉明审判员刘丰文人民陪审员管清华二O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刘宗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