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402执28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杨童丹与张永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童丹,张永可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402执285号申请人执行人杨童丹,女,1997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鲁山县。被执行人张永可,男,1989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平顶山市湛河区。案外人张龙龙,男,1989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平顶山市湛河区。本院在执行杨童丹与张永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在案件审理时本院以(2016)豫0402民初1488号民事裁定书。依据原告杨童丹的申请并以杨亚琦所有的铃木锋驭牌小型轿车(车牌号为豫D×××××号)提供担保。对案外人张龙龙所有的中华牌小型轿车(车牌号为豫D×××××号)进行保全,同时对杨亚琦所有的铃木锋驭牌小型轿车(车牌号为豫D×××××号)予以保全。现因申请执行人杨童丹与被执行人张永可在执行中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当庭还款1万元整。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案外人张龙龙所有的中华牌豫D×××××号小型轿车的查封。二、解除杨亚琦所提供担保的铃木锋驭牌豫D×××××号小型轿车的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赵寰宇执行员 李召杰执行员 陈 强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启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