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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行终37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李宏、郑州市城乡规划局城乡建设行政管理:城市规划管理(规划)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宏,郑州市城乡规划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豫01行终37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宏,女,汉族,1968年10月5日出生,住郑州市中原区。委托代理人李春霞,女,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市城乡规划局,住所地郑州市嵩山北路6号。法定代表人袁聚平,局长。委托代理人郑义,郑州市城乡规划局中原分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李童,北京大成(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李宏因诉被上诉人郑州市城乡规划局政府信息公开一案,不服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7)豫0105行初2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宏以上诉请求已得到满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李宏撤回上诉。二审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李宏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何信丽审 判 员  耿 立代理审判员  余 滢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韩亚蕊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