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7民终49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无锡福尔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金羚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无锡福尔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金羚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7民终49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无锡福尔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南长区清扬路7号19层2016室。法定代表人:唐宇红。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文谦,广东广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金羚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门市江海区云沁路15号1幢1层、2层,2幢。法定代表人:BEPPEFUMAGALLI.委托诉讼代理人:柯立坤,广东卓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无锡福尔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尔德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金羚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羚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2015)江海法海民初字第2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2月2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福尔德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高文谦、被上诉人金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柯立坤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福尔德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2、驳回金羚公司的全部一审诉讼请求;3、本案的一审、二审诉讼费及鉴定费由金羚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福尔德公司已将涉案门外环模具交付给金羚公司已过两年时间,涉案模具一直存放在金羚公司,而且金羚公司一直利用该模具进行生产,不排除金羚公司由于操作失误等因素导致涉案模具已经损坏,也不排除金羚公司在鉴定前对涉案模具进行人为的恶意调整,从而造成鉴定数据的偏差。同时,对于使用涉案模具所生产的产品,影响其质量与规格的因素,不仅包括模具的尺寸,不包括使用的注塑机所设置的参数不同,生产出来的产品差别很大。因此,深圳市质量技术监督评鉴事务所对涉案门外环模具作出的《门外环模具质量鉴定报告》根本不能证明福尔德公司所交付的涉案模具存在质量问题。一审法院在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的情况下作出了错误的判决。被上诉人金羚公司辩称:金羚公司不同意福尔德公司的上诉意见,请求维持原审判决。1、福尔德公司声称是金羚公司的原因导致了涉案模具的损坏,没有任何证据;2、涉案模具的产品质量问题已经过一审法院委托的第三方中立的鉴定机构予以鉴定,并且一审法院也通知福尔德公司可以携带工程师到鉴定现场进行监督反馈,但福尔德公司故意不携带工程师到场。现福尔德公司在上诉状声称鉴定的过程不公正,可能存在恶意调整参数的情形,缺乏证据支持;3、根据双方签署的《模具采购合同》及《模具技术协议》,模具属于耐用品,在短期内不因形态、质量产生较大的变化;4、根据双方的《模具采购合同》及《模具技术协议》,金羚公司累计采购模具一共18套,其中17套没有质量问题,唯独涉案的这套模具经福尔德公司多次返修,均无法达到合同目的,模具属于高精度的工业产品,但经鉴定报告该模具竟然产品偏差超过1毫米,明显无法满足合同的目的。金羚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福尔德公司向金羚公司返还货款39100元;2、判令福尔德公司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在本案诉讼期间,金羚公司增加诉讼请求:判令解除双方之间关于OuterDoorRing(门外环)的买卖合同关系。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3年10月21日,双方签订《2014滚筒新项目模具采购合同》和《金羚电器有限公司2014滚筒新项目模具技术协议》,约定:金羚公司向福尔德公司购买包括涉案门外环模具(OUTERDOORRING)在内的19套模具,价格总计1640000元,其中门外环模具价格为220000元;模具与金羚公司要求不符时,金羚公司有权不接收模具,并提出索赔,福尔德公司除须在15天内将金羚公司已支付的模具款全额退回金羚公司;模具必须设计合理,各安装尺寸符合金羚公司提供的图纸及数据;产品尺寸的精度以金羚公司的图纸标注及技术要求为验收标准等内容。合同签订后,双方协商一致减少DoorCover模具的采购,故合同总金额减少至1480000元。其后,福尔德公司委托至远公司制作及交付合同约定的18套模具给金羚公司。金羚公司收到模具后共向福尔德公司支付了1299100元,其中包括门外环模具的预付款39100元。除门外环模具外,合同所涉的其他17个模具已经按照合同约定验收结算完毕。收到模具后经试模,金羚公司认为使用门外环模具生产的产品存在大小不合格、模花等质量问题,不符合合同约定,且经福尔德公司多次返厂调整,至今仍无法解决,已经严重影响金羚公司的生产进度。金羚公司遂于2015年5月7日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允上述请求。诉讼期间,金羚公司申请对门外环模具和使用该模具生产的试模样品是否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尺寸标准进行鉴定。一审法院于2016年5月31日依法委托深圳市质量技术监督评鉴事务所对金羚公司请求鉴定事项作司法鉴定。该所于2016年8月22日作出报告编号为2016SZJY93038的《门外环模具质量鉴定报告》,鉴定结论为:涉案模具试模样品的外径尺寸精度不符合金羚公司产品图纸标注的尺寸公差要求,也不符合福尔德公司代表现场确认的尺寸公差要求。鉴定费35258元由金羚公司支付。一审法院认为:本案涉及双方之间买卖合同法律关系的纠纷。双方签订的《2014滚筒新项目模具采购合同》和《金羚电器有限公司2014滚筒新项目模具技术协议》是当事人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是合法有效的。双方均应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双方争议的主要焦点是:涉案的门外环模具(OUTERDOORRING)是否存在质量问题,是否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为查明门外环模具(OUTERDOORRING)是否存在质量问题,一审法院根据金羚公司申请依法委托深圳市质量技术监督评鉴事务所对涉案的门外环模具和使用该模具生产的试模样品是否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尺寸标准作司法鉴定。根据深圳市质量技术监督评鉴事务所作出的报告编号为2016SZJY93038的《门外环模具质量鉴定报告》的鉴定结论:涉案模具试模样品的外径尺寸精度不符合金羚公司产品图纸标注的尺寸公差要求,也不符合福尔德公司代表现场确认的尺寸公差要求。对该质量鉴定报告,福尔德公司有异议,认为涉案模具已交付金羚公司超过两年,金羚公司一直在使用,现进行司法鉴定不合理;涉案模具存放在金羚公司处,不排除金羚公司因操作失误等因素导致模具毁损,及在鉴定前人为对模具进行恶意调整,造成鉴定数据偏差;影响使用涉案模具生产的产品的质量与规格的因素,不仅包括模具的尺寸,还包括金羚公司使用的注塑机所设置的参数,参数设置不同,生产出来的产品差别很大,故该鉴定报告不能证明福尔德公司所交付的门外环模具存在质量问题。经审理,一审法院认为,法院依法委托的深圳市质量技术监督评鉴事务所依法成立并具有相应鉴定资质,相关鉴定人员具有相应的鉴定资格,其鉴定程序没有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故该所作出的上述鉴定报告是合法有效的。福尔德公司虽对鉴定报告有异议,但没有提交证据证明其异议意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的规定,福尔德公司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福尔德公司的上述异议意见,理据不足,一审法院不予采纳。对于深圳市质量技术监督评鉴事务所作出的编号为2016SZJY93038的《门外环模具质量鉴定报告》,一审法院依法予以采信。一审法院认为,合格模具的作用在于能生产出符合要求的产品,根据上述质量鉴定报告的结论意见,使用涉案的门外环模具所生产的样品的尺寸精度即不符合金羚公司的尺寸公差要求,也不符合福尔德公司确认的尺寸公差,且涉案门外环模具所生产的是洗衣机部件,产品尺寸精度要求较高。综上,一审法院认定福尔德公司交付金羚公司的门外环模具(OUTERDOORRING)存在质量问题,不符合双方合同约定的有关质量要求。根据已查明的事实,福尔德公司交付的涉案门外环模具存在质量问题,福尔德公司对此依法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第九十七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及第一百四十八条“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规定,以及双方在采购合同中关于违约责任“模具与甲方(金羚公司)要求不符时,甲方有权不接收模具,并提出索赔,福尔德公司除须在15天内将金羚公司已支付的模具款全额退回金羚公司”的约定,金羚公司主张解除其与福尔德公司之间关于涉案门外环模具的买卖合同关系,及福尔德公司返还涉案门外环模具预付款39100元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予以支持。判决:一、解除金羚公司与福尔德公司于2013年10月21日签订的《2014滚筒新项目模具采购合同》中的门外环模具(OUTERDOORRING)买卖合同关系;二、福尔德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天内返还货款39100元给金羚公司。案件受理费778元、鉴定费35258元,合计36036元,由福尔德公司负担。二审期间,双方均没有提供新证据。对当事人二审争议的事实,本院认定如下: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确实,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属买卖合同纠纷。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如下:涉案的门外环模具(OUTERDOORRING)是否符合双方约定的质量要求。涉案的门外环模具所生产出来的产品属于金羚公司的专用产品,并非市场通用产品,且该产品是作为洗衣机配件,对产品的尺寸规格精度要求较高。因此,福尔德公司应当严格按照约定的质量要求交付涉案的门外环模具,否则,该模具生产出来的产品就无法得到使用,金羚公司就无法实现合同目的。针对涉案的门外环模具是否符合双方约定的质量要求的问题,一审法院根据金羚公司的申请,委托深圳市质量技术监督评鉴事务所对涉案的门外环模具和使用该模具生产的试模样品是否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尺寸标准作司法鉴定。根据深圳市质量技术监督评鉴事务所作出的报告编号为2016SZJY93038的《门外环模具质量鉴定报告》的鉴定结论显示,涉案模具试模样品的外径尺寸精度不符合金羚公司产品图纸标注的尺寸公差要求,也不符合福尔德公司代表现场确认的尺寸公差要求。该鉴定结论表明,涉案的门外环模具显然不符合双方约定的质量要求。虽然福尔德公司认为涉案模具交付使用时间长,不排除因操作失误等因素导致模具毁损,以及人为对模具进行恶意调整,且使用的注塑机所设置的参数等因素,生产出来的产品差别很大,鉴定报告不能证明涉案的门外环模具存在质量问题。但是,福尔德公司针对其提出的上述异议,均未能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其仅仅是一种猜测,故本院对其提出的异议不予采信。综上,一审法院认定涉案的门外环模具(OUTERDOORRING)存在质量问题且不符合双方约定的质量要求并据此判决解除该合同关系以及返还货款正确,本院予以维持。综上所述,福尔德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778元,由无锡福尔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李 海审 判 员 刘邦中代理审判员 罗晓云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梁启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