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2221民初84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8-02-11
案件名称
朱万奎与王亮、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通辽霍林郭勒市支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万奎,王亮,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通辽霍林郭勒市支公司,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通辽中心支公司,北京鑫畅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北京鑫畅路桥建设有限公司S101线霍阿一级公路TJ-10标项目部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2221民初845号原告朱万奎,男,1950年9月5日,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李云龙,内蒙古圣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亮,男,1984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内蒙古乌兰浩特市。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通辽霍林郭勒市支公司。地址:通辽市霍林郭勒市友谊路中段中华保险。法定代表人:杨振峰职务:经理被告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通辽中心支公司。地址:通辽市霍林郭勒市友谊路友谊金街北街18号法定代表人:王久权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梅志强(以下简称被3代),男,1990年9月27日出生,身份证号×××,汉族,职工,现住内蒙古通辽市开鲁县小街基镇大方子地5队38号。被告北京鑫畅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地址:北京市门桥沟区新桥大街37号法定代表人:谷天利职务:经理被告北京鑫畅路桥建设有限公司S101线霍阿一级公路TJ-10标项目部。地址:内蒙古科右前旗阿力得尔苏木树木沟本街负责人:訾铁丹职务: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朱万奎与被告王亮、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通辽霍林郭勒市支公司、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通辽中心支公司、北京鑫畅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北京鑫畅路桥建设有限公司S101线霍阿一级公路TJ-10标项目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朱万奎以北京鑫畅路桥建设有限公司S101线霍阿一级公路TJ-10标项目部被撤销为由,于2017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又以无法提供被告北京鑫畅路桥建设有限公司的准确送达地址为由,于2017年5月18日再次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北京鑫畅路桥建设有限公司S101线霍阿一级公路TJ-10标项目部和被告北京鑫畅路桥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朱万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万奎撤回对被告北京鑫畅路桥建设有限公司、被告北京鑫畅路桥建设有限公司S101线霍阿一级公路TJ-10标项目部的起诉。审 判 长 包海泉审 判 员 金 鑫人民陪审员 白双福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那日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