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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21民初244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张金辉与黄璋岩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金辉,黄璋岩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21民初2444号原告:张金辉,男,1962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德化县。被告:黄璋岩,男,1975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原告张金辉与被告黄璋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9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欲庭外自行协商为由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金辉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金辉负担。审判员  王秀忍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郑惠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