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21民初244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张金辉与黄璋岩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金辉,黄璋岩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21民初2444号原告:张金辉,男,1962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德化县。被告:黄璋岩,男,1975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原告张金辉与被告黄璋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9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欲庭外自行协商为由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金辉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金辉负担。审判员 王秀忍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郑惠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