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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7执1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8-01-03

案件名称

尹志成、唐山顺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尹志成,唐山顺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唐山顺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家口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7执1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尹志成,男,汉族,1962年2月11日生,住张家口市崇礼区。被执行人唐山顺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玉田县城内。法定代表人孙福兴,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唐山顺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家口分公司,住所地张家口市张宣公路28号。负责人石志全,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尹志成与被执行人唐山顺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唐山顺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家口分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张家口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张仲(2015)民裁字第58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二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尹志成申请本院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10日依法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的财产所在地在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为便于执行,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张家口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张仲(2015)民裁字第58号裁决书由张家口市经开区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 巍执行员 李 海执行员 唐福前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聂文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