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武昌执字第127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湖北省XXXX有限责任公司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北省XXXX有限责任公司,黄冈XXXX有限公司,孙某某,陈某,马某某,童某某,韦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武昌执字第1277号申请执行人湖北省XXXX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董事长。被执行人黄冈XXXX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冈市团风县。法定代表人:孙某某,董事长。被执行人孙某某,男,汉族,1963年12月出生,住湖北省团风县,被执行人陈某,男,汉族,1986年2月出生,住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被执行人马某某,女,汉族,1968年7月出生,住湖北省团风县,被执行人童某某,男,汉族,1968年8月出生,住湖北省黄冈市,被执行人韦某,男,汉族,1966年10月出生,住湖北省浠水县,关于申请执行人湖北省XXXX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黄冈XXXX有限公司、孙某某、陈某、马某、童某、韦某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鄂武昌民初字第02440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黄冈XXXX有限公司、孙某某、陈某、马某、童某某、韦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向申请执行人湖北省XXXX有限责任公司偿还3113004.32元及逾期担保费1000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黄冈XXXX有限公司、孙某某、陈某、马某某、童某某、韦某3213004.32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 蕾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郑佳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