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522民初377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高加水与长兴华源粉体材料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加水,长兴华源粉体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522民初3777号原告:高加水,男,汉族,1967年5月14日出生,住湖北省麻城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秋霞,长兴县金陵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长兴华源粉体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长兴县李家巷镇青草坞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2258779972XT。法定代表人:高永华。原告高加水与被告长兴华源粉体材料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原告高加水在本案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高加水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尤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许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