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3123刑初4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毛加一、毛加文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盈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盈江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加一,毛加文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
全文
云南省盈江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云3123刑初47号公诉机关盈江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毛加一,男,汉族,1981年5月6日生,初中文化,经商,住德宏州盈江县。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3月9日被盈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2月9日被盈江县人民检察院继续取保候审。2017年3月7日本院依法继续对其取保候审。被告人毛加文,男,汉族,1982年7月20日生,初中文化,经商,住德宏州盈江县。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3月9日被盈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2月9日被盈江县人民检察院继续取保候审。2017年3月7日本院依法继续对其取保候审。盈江县人民检察院以盈检公诉刑诉〔2017〕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毛加一、毛加文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3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4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盈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段景闰、贾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毛加一、毛加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盈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2月11日17时许,赵某与郭某在盈江县盏西镇蔺某家麻将室打麻将时发生争执,后被告人毛加一、毛加文赶到现场后在蔺某家麻将室外的路上用拳头将赵某打伤。被告人毛加一、毛加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结果,而暴力伤害他人并致人轻伤二级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二人的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毛加一、毛加文在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建议对其二人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十个月。二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事实及罪名无异议。本院审理查明,2016年2月11日17时许,赵某与被告人毛加一、毛加文的母亲郭某在盈江县盏西镇蔺某家麻将室打麻将时发生争执,后二被告人母亲郭某打电话给二被告人前来帮忙,后被告人毛加一、毛加文赶到现场后在蔺某家麻将室外的路上用拳头将赵某打伤。2016年2月23日被告人毛加一、毛加文到盈江县公安局盏西派出所说明情况,2016年3月9日到盈江县公安局盏西派出所投案自首。案发后,被告人毛加一、毛加文家属与被害人赵某达成调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电话记录、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2.被告人毛加一、毛加文的户口证明、正侧面照片;3.到案经过;4.被害人赵某的陈述;5.证人蔺某、郭某、陈某的证言;6.辨认笔录及照片;7.(盈)公(司)鉴(伤)字[2016]40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及鉴定意见通知书;8.调取证据通知书、被害人赵某的病例资料;9.调解协议书、收条复印件;10.现场检测报告书及照片;11.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12.被告人毛加一、毛加文的供述及辩解。经质证被告人毛加一、毛加文对以上证据均无异议。上述证据来源客观真实,取证符合法律程序,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毛加一、毛加文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以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二被告人在本案中系共同犯罪,鉴于二被告人在本案中的作用相当,不宜区分主从犯。被告人毛加一、毛加文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且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应认定为自首。鉴于被告人毛加一、毛加文具有自首情节,且二被告人家属积极与被害人达成了调解协议,并已按协议赔偿,本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本院予以采纳。综上,根据被告人毛加一、毛加文的具体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悔罪表现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对其二人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本院予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毛加一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毛加文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李 玫审 判 员 瞿 易人民陪审员 郑维伦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尹晓晓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