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83执782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东阳市爱琴海皮具有限公司、东阳市诗艺皮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东阳市爱琴海皮具有限公司,东阳市诗艺皮具有限公司,陈剑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783执7827号申请执行人东阳市爱琴海皮具有限公司,住所地:东阳市平川路403号。法定代表人:吴恩芳,经理。被执行人东阳市诗艺皮具有限公司,住所地:东阳市华山路38号。法定代表人:陈小华,执行董事。被执行人陈剑刚,男,1989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原告东阳市爱琴海皮具有限公司与被告东阳市诗艺皮具有限公司、陈剑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3日作出的(2016)浙0783民初495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东阳市爱琴海皮具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0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东阳市爱琴海皮具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销执行申请,由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自行协商。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783执7827号案件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东阳市爱琴海皮具有限公司可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杜忠东代理审判员 杨志强代理审判员 何 倩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代书 记员 楼雨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