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803执5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18
案件名称
卢建玉、卢长亮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卢建玉,卢长亮,卢耀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803执53号申请执行人:卢建玉,男,1975年6月6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卢浩兰,龙岩市永定区中心法律服务所工作者被执行人:卢长亮,男,1976年11月7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被执行人:卢耀昌,男,1976年8月4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申请执行人卢建玉与被执行人卢长亮、卢耀昌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6日作出的(2016)闽0803民初53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卢建玉于2016年12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5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限制高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责令其立即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60000元及利息。本院多次派员前往被执行人家中调查、执行及向车管、房管部门查询,并通过司法查控系统查询卢长亮、卢耀昌财产。经查明,被执行人卢长亮、卢耀昌在本院有多个被执行案件,被执行人卢耀昌无可供执行财产,卢长亮有工资可执行,账户已冻结,扣划后按比例分配,其余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案标的60000元未执行到位。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对上述执行情况,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 锦 安审判员 陈 炳 煌审判员 卢 运 发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赖智玲(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