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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803执12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18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市永定区支行、黄铀焕信用卡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市永定区支行,黄铀焕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803执12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市永定区支行,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法定代表人:刘桂春,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中良,福建永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黄铀焕,男,1962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永定支行与被执行人黄铀焕信用卡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8日作出的(2016)闽0803民初2014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永定支行于2017年1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12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限制高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责令其立即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9891.32元及利息。本院多次派员前往被执行人家中调查、执行及向车管、房管部门查询,并通过司法查控系统查询黄铀焕财产。经查明,被执行人黄铀焕在本院有多个被执行案件,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本案标的9891.32元暂未执行到位。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对上述执行情况,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  锦  安审判员 陈  炳  煌审判员 卢  运  发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赖智玲(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