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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502民初102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8-05-29

案件名称

胜利油田营海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与高连修、东营市大洋劳务合作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胜利油田营海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高连修,东营市大洋劳务合作有限责任公司,山东金钊源物流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502民初1026号原告:胜利油田营海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南二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7563504XXX。法定代表人:王基弘,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沈金龙,男,1986年3月14日出生,汉族,胜利油田营海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职工,住该公司。被告:高连修,男,1973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东营市东营区北高。该村村民。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志强,山东万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东营市大洋劳务合作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西四路。组织机构代码76873XXX-1。法定代表人:殷苏兰,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高伯良,山东奋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董素洁,山东奋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东金钊源物流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垦利区董集镇潍坊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216705181XXX。法定代表人:程晓光,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付涛,男,1988年7月2日出生,汉族,山东金钊源物流集团有限公司职工,住该公司。原告胜利油田营海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高连修、东营市大洋劳务合作有限责任公司、山东金钊源物流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当事人对案件事实争议较大,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李秀芹人民陪审员  杜桂根人民陪审员  隋红岩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董 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