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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303民初16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李文朝与湖北仁天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高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文朝,湖北仁天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高波,翁慧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303民初169号原告:李文朝,男,1964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个体从业者,住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被告:湖北仁天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十堰市茅箭区人民北路**号武当广场*栋******号。法定代表人:翁慧,该公司总经理。被告:高波,男,1981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个体从业者,住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被告:翁慧,女,1984年8月25日出生,汉族,湖北仁天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住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原告李文朝诉被告湖北**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高波、翁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0日立案受理后。因被告去向不明,且案件事实复杂,需要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陈旗红审 判 员  曾 毅人民陪审员  李艳霞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庹 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