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303民初16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李文朝与湖北仁天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高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文朝,湖北仁天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高波,翁慧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303民初169号原告:李文朝,男,1964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个体从业者,住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被告:湖北仁天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十堰市茅箭区人民北路**号武当广场*栋******号。法定代表人:翁慧,该公司总经理。被告:高波,男,1981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个体从业者,住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被告:翁慧,女,1984年8月25日出生,汉族,湖北仁天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住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原告李文朝诉被告湖北**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高波、翁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0日立案受理后。因被告去向不明,且案件事实复杂,需要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陈旗红审 判 员 曾 毅人民陪审员 李艳霞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庹 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