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482民初147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马金花与于磊、李金乐、蒋怀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市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金花,于磊,李金乐,蒋怀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市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482民初1471号原告:马金花,女,1970年3月12日生,住常州市金坛区。被告:于磊,男,1986年5月31日生,住常州市金坛区。被告:李金乐,男,1984年9月26日生,住常州市金坛区。被告:蒋怀粉,女,1961年7月26日生,住常州市金坛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市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城区中山路293号。原告马金花与被告于磊、李金乐、蒋怀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市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原告马金花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金花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马金花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磊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徐荔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