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民初40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与市北区德洁装饰材料商行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市北区德洁装饰材料商行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民初405号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孝发,董事长。被告:市北区德洁装饰材料商行。经营者:林燕贤。本院在审理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市北区德洁装饰材料商行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相关法���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市北区德洁装饰材料商行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刘尊知代理审判员 程 鹏代理审判员 王晓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晓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