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603执473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绍兴县联联化纤有限公司、铜陵天洋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绍兴县联联化纤有限公司,铜陵天洋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603执4735号申请执行人:绍兴县联联化纤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6442066-8)。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钱清镇劳动村。法定代表人:汪建军,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铜陵天洋实业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9509391-6)。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洋工业园。法定代表人:陈曙光。申请执行人绍兴县联联化纤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铜陵天洋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绍柯商初字第168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6年10月8日立案并指定执行员沈尧执行本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绍兴县联联化纤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铜陵天洋实业有限公司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据此,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466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绍柯商初字第168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戴张奎审判员 章亚伟审判员 周 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钱水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