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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707执572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江苏赣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张守国、周同娥、张玉常、纪存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决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6)苏0707执5725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江苏赣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守国、周同娥、张玉常、纪存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我院作出的(2015)赣商初字第155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具体判决内容如下:一、被执行人张守国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江苏赣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借款本金95000元及约定利息、罚息。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被执行人周同娥、张玉常、纪存宾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经立案执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该判决内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规定,决定如下:将张守国、周同娥、张玉常、纪存宾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一经作出即生效。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