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09行审4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8-06-01
案件名称
杭州市国土资源局萧山分局、杭州宝驰石料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杭州市国土资源局萧山分局,杭州宝驰石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浙0109行审40号申请人杭州市国土资源局萧山分局,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北干街道育才北路508号。法定代表人俞国雄,局长。被申请执行人杭州宝驰石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义桥镇北坞村。法定代表人韩瑞龙。申请人杭州市国土资源局萧山分局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萧土处字〔2016〕第42号行政处罚决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查:被申请人杭州宝驰石料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未经批准,非法占用萧山区义桥镇北坞村集体土地556平方米,其中非耕地556平方米,基本农田17平方米,林地539平方米,建筑面积65平方米,用于建钢棚、污水池及附属设施。萧山区义桥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林地、基本农田。据此,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十六条,《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对被申请人作出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556平方米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林地、基本农田556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65平方米建筑物及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并处林地539平方米每平方米30元的标准,基本农田17平方米每平方米60元的标准处罚17190元的处罚决定。申请人于2016年3月1日将萧土处字〔2016〕第4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被申请人,申请人在处罚决定中限令被申请人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的,申请人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申请人在处罚决定书中对被申请人的复议、诉讼期限进行了告知。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复议及提起诉讼。申请人于2016年9月2日向被申请人送达催告书。现被申请人已缴纳罚款,但仍未拆除在非法占用的556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65平方米建筑物及其他设施。申请人现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的事项为:拆除在非法占用的556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65平方米建筑物及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本院认为:申请人所作处罚决定依据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准确,程序合法,量罚适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杭州市国土资源局萧山分局于2016年3月1日作出的萧土处字〔2016〕第42号行政处罚决定中责令被申请人杭州宝驰石料有限公司拆除在非法占用的556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65平方米建筑物及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的处罚内容,准予强制执行,并交由杭州市萧山区义桥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苏 杰人民陪审员 李 松人民陪审员 何小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许 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