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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224民初144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周某某与吴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某,吴某某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224民初1442号原告:周某某。原告:刘某某,。法定代理人:周某某(系刘某某母亲)。二原告委托代理人:杜金宝,昌图县维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吴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某、刘某某诉被告吴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某、刘某某以与被告吴某某自行和解为由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吴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周某某、刘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周某某、刘某某撤回对被告吴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周某某、刘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凤山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 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