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1126执3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8-01-03
案件名称
任某某与韦某某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楼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韦某某,任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西省石楼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1126执37号申请人:韦某某。被执行人:任某某。被执行人任某某与韦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4日作出的(2016)晋1126民初18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任某某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于2017年2月3日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标的为4623元人民币,本院于2017年2月3日立案执行,立案号为(2017)晋1126执37号。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全部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履行完毕。被执行人承担申请执行费5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郑瑞梅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杨晓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