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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112民初78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江苏南徐中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马晓斌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南徐中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马晓斌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112民初787号原告:江苏南徐中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中山西路59号雅居商务中心11楼。法定代表人:吴腊珍,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芙蓉,该公司项目负责人。被告:马晓斌,男,1970年4月20日生,汉族,住镇江市。原告江苏南徐中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马晓斌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立案。原告江苏南徐中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不违反相关的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南徐中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79元,由原告江苏南徐中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范光萍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 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