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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211执恢151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刘新滨申请王地、王俊婷、梁艳书、安之勇、大连金地门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新滨,王地,王俊婷,梁艳书,安之勇,大连金地门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211执恢1514号申请执行人刘新滨,男,1966年12月11日生。被执行人王地,男,1966年3月11日生.被执行人王俊婷,女,1989年12月5日生。被执行人梁艳书,女,1968年9月21日生。被执行人安之勇,男,1974年10月23日生.被执行人大连金地门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俊婷,系经理。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甘民初字第316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中,继续查封被执行人名下土地使用权,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亦无法提供,因被执行人名下土地暂不能处置,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再申请恢复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甘民初字第316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倪生军审 判 员  张 健代理审判员  郭 皓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孙瑜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