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211执恢151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刘新滨申请王地、王俊婷、梁艳书、安之勇、大连金地门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新滨,王地,王俊婷,梁艳书,安之勇,大连金地门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211执恢1514号申请执行人刘新滨,男,1966年12月11日生。被执行人王地,男,1966年3月11日生.被执行人王俊婷,女,1989年12月5日生。被执行人梁艳书,女,1968年9月21日生。被执行人安之勇,男,1974年10月23日生.被执行人大连金地门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俊婷,系经理。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甘民初字第316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中,继续查封被执行人名下土地使用权,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亦无法提供,因被执行人名下土地暂不能处置,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再申请恢复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甘民初字第316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倪生军审 判 员 张 健代理审判员 郭 皓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孙瑜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