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611民初69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南通点凡纺织品有限公司与沙依巴克区长江路信诺酒店用品商行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通点凡纺织品有限公司,沙依巴克区长江路信诺酒店用品商行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11民初699号原告:南通点凡纺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通市港闸区长泰路68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11056636200R。法定代表人:陆永刚,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顾海兵,北京大成(南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沙依巴克区长江路信诺酒店用品商行,住所地在新疆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长江路***号东方花园号楼*层71上铺。经营者:陈明,该商行负责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文卫,江苏谭陈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南通点凡纺织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沙依巴克区长江路信诺酒店用品商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立案。原告南通点凡纺织品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南通点凡纺织品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通点凡纺织品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71元(已减半),由原告南通点凡纺织品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虞忠红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小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