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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402民初208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常州市驰冠商贸有限公司、吴烨田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市驰冠商贸有限公司,吴烨田,周雄飞,徐红缨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402民初2086号原告: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和平中路413号负责人:陆向阳,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薛峰,江苏博爱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陆昊洋,江苏博爱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常州市驰冠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新北区府翰苑2幢802室。法定代表人:吴烨田,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吴烨田。被告:周雄飞。被告:徐红缨。原告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南银行)诉被告常州市驰冠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驰冠公司)、吴烨田、周雄飞、徐红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蔡闻世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江南银行委托代理人薛峰、陆昊洋到庭参加诉讼,徐红缨到庭参加诉讼,驰冠公司、吴烨田、周雄飞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诉讼中,经原告申请,本院依法保全了驰冠公司、吴烨田、周雄飞、徐红缨的相关财产。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起诉的基本事实:1、贷款人:江南银行。2、借款人:驰冠公司。借款合同编号:01124042014620001。3、贷款本金:320万元,已归还30万元,剩余290万元。4、贷款期限:2015年12月22日起至2017年10月26日。5、利率:月息6.8‰,逾期利率为上浮50%,对逾期利息计收复利。6、截止2017年4月10日的结欠利息为34336元。7、实现债权的费用为:律师费135000元。8、保证人:吴烨田、周雄飞、徐红缨。保证合同编号:Z01124042014160001。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保证期间:债务到期或债务提前到期之日起两年。保证范围:贷款本金、利息、违约金、律师费、公告费等。9、抵押人:徐红缨。抵押合同编号:01124042014720001。抵押财产:所有权证号:常房权证字第××号。抵押担保的范围:贷款本金、利息、违约金、律师费、公告费等。是否办理了登记手续:是。抵押权证号或登记号:常房他证字第002734**号。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驰冠公司立即归还贷款本金290万元、支付利息34336元(计算至2017年4月10日)以及支付自2017年4月1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的利息;2、判令驰冠公司支付律师费135000元;3、若驰冠公司不履行上述债务,则原告有权以徐红缨的抵押财产拍卖、变卖、折价所得价款优先受偿;4、判令吴烨田、周雄飞、徐红缨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徐红缨辩称,按照合同贷款到期日为2017年10月26日,原告提前起诉要求偿还全额本息不符合法律规定。被告驰冠公司、吴烨田、周雄飞未到庭参加诉讼且未答辩。对于原告起诉的事实部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江南银行与驰冠公司签订的借款合同,与吴烨田、周雄飞、徐红缨签订的担保合同,与徐红缨签订的抵押合同,均为合法有效,合同条款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各方应按照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江南银行依约发放贷款后,驰冠公司未能按约定归还借款利息,已构成违约。江南银行宣布贷款提前到期要求借款人驰冠公司归还全部借款本息并承担实现债权的费用,要求保证人吴烨田、周雄飞、徐红缨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诉讼请求,要求抵押担保人徐红缨承担抵押担保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常州市驰冠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借款本金2900000元,利息34336元(计算至2017年4月10日)以及支付自2017年4月1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常州市驰冠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律师代理费135000元。三、如常州市驰冠商贸有限公司未能履行上述第一、二项判决义务,则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以徐红缨提供的抵押财产常州市龙湖郦城65幢103室房产(常房权证字第××号)以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四、吴烨田、周雄飞、徐红缨对上述第一、二项判决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或其他担保人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1355元,减半收取15677.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0677.5元,由常州市驰冠商贸有限公司、吴烨田、周雄飞、徐红缨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审判员  蔡闻世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 珂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