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12民初59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齐延峰与王贵莉、刘峰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齐延峰,王贵莉,刘峰
案由
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12民初593号原告齐延峰,男,1955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崂山区。被告王贵莉,女,1984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崂山区。被告刘峰男,男,1982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市北区。原告齐延峰诉被告王贵莉、刘峰男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齐延峰未按规定交纳诉讼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侯一佳人民陪审员 许 珊人民陪审员 闫 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张 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