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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12民初59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齐延峰与王贵莉、刘峰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齐延峰,王贵莉,刘峰

案由

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12民初593号原告齐延峰,男,1955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崂山区。被告王贵莉,女,1984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崂山区。被告刘峰男,男,1982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市北区。原告齐延峰诉被告王贵莉、刘峰男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齐延峰未按规定交纳诉讼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侯一佳人民陪审员  许 珊人民陪审员  闫 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张 雪 微信公众号“”